教学和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教师、教辅人员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优化教师、教辅人员队伍结构,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从而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能适应教学需要的教辅人员队伍,使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进修的原则
1、 按需选派的原则;
2、 学习进修内容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或本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的原则;
3、 业余为主,脱产为辅,国内为主,国外为辅的原则;
4、 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和一般扶持学科的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学习进修的形式
(一) 非学历教育
1、公派出国进修
公派出国进修,是指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学校专项基金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利用社会资金全额资助派到国外的各类进修。进修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公派出国申请者除外语水平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考试出国标准外,其中,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符合专业方向的高层次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普通访问学者申请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硕士以上学位,有符合专业方向的较高层次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年龄在45岁以下;研究或合作研究申请者应当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并获校外机构或个人全额资助。
2、国内进修
(1)岗前培训
凡新分配来校或新调入本校但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均需参加岗前培训。
(2)骨干教师进修班
申请者一般应是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
(3)访问学者
申请者应当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至1年。
(4)学术假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学术休假制度。鼓励他们利用学术假期到国外或兄弟院校进修、访问,或去企业、机关调研,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学术研究空间。凡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校工作满5年,且2年之内没有外出学习进修或从事合作科研的学科带头人,可享受一次学术休假,时间一般为3个月。
(5)短期进修
申请者应当为课程建设、学校发展所急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辅人员,时间一般为6个月。
3、 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进站人员
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
(二)学历(学位)教育
本办法学历(学位)教育仅指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硕士学位。
申请者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在职教师与其他教学辅助人员。
三、学习进修的选派条件
1、选派对象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安心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进取精神;
2、符合学校审定的单位(部门)年度进修计划;
3、一般要求专任教师在本校工作满2年,教辅人员在本校工作满3年,在校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4、第二次申请一年以上的学习进修,原则上要求距离前一次一年以上的学习进修(含国内外培训),至少相隔2年;
5、身体健康。
四、学习进修的组织和管理
1、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工作在校行政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和各院(系)、部组织实施。人事处具体负责审核、落实各单位的学习进修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全校性的学习进修计划;负责办理学习进修人员的相关手续以及检查各单位进修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各院(系)、部负责教学、教辅人员外出学习进修期间的管理、考核,要求指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教师教辅人员的学习进修工作,并有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和落实。
2、各院(系)部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及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本单位教学、教辅人员进修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培养人数、培养方向、培养方式、学习时间、经费预算等。在制定计划时既要考虑当前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防止出现有课无人上和教师教学任务负担过重的问题,又要有利于加快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在每年的9、10月间,各院(系)、部将次年教学、教辅人员的学习进修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各单位拟定的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计划,拟定全校的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年度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3、为保证学习进修计划的落实,对按计划已安排的进修培养任务,各院(系)、部一般不得取消。参加进修培养的教师,应服从本单位的进修培养计划及方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五、学习进修人员的经费使用
学校设立教师、教辅人员学习进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教辅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国内外学习进修、培训等费用支出,归口人事处掌握使用。
1、学校送出去学习的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所需要的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及所发放的工资,一律由本人向财务部门以个人名义借款,在毕业获得学位回校上岗并满规定的服务期后,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办理报帐手续,工资由财务部门归还借据。
2、经学校同意送出去的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的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自理。学习期间所发放的工资,一律由本人以个人名义向财务部门借款,在毕业获得学位回校上岗并满规定的服务期后,由财务部门归还借据。
3、参加脱产短期培训、访学和一年以上访学、进修的人员,其学费由学校报销。实验费等相关费用应先报学校同意后再予以报销。住宿费按每年1500元包干。差旅费限报学习地与我校间的直行硬卧车票(绕道部分不予报销),一学期报销一个往返,途中按公务出差规定享受出差补助。
4、享受学术休假人员的经费使用参照培训、访学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住宿费按实际费用报销。
5、凡新分配来校或新调入本校教师的岗前培训费用自理。
六、学习进修人员的义务
1、选派学习进修的教学、教辅人员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学习进修协议。委培、定向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服务期为5年,一年以上的外出进修、访问学者服务期为3年,短期进修访学的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从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并回校工作之日算起。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调离本校(含出国留学、辞职)。
2、参加学习进修人员若未满服务期提出调离本校的,属脱产学习进修者,必须偿还在脱产学习进修期间领取的所有工资、奖金、补贴、岗位津贴及报销的所有费用,退回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按未满服务期(月数)×1000元支付违约金;属不脱产学习进修者,必须退回所报销费用和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按未满服务期(月数)×600元支付违约金。
3、派出学习进修的教学、教辅人员应按计划完成学习进修任务,并按期返校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须事先向派出单位和学校、接受进修培养的单位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学习。未经同意擅自延长学习期限者,学校将停发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并按缺岗追究其责任。
4、根据学校计划安排学习进修的人员,因个人原因(因病除外)中止学习或未获得学位的,应一次性退还学校所支付的所有培养费用、差旅费、住宿费,并退还脱产(不在岗工作)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和福利。5年内不再安排外出进修培养。
七、学习进修的考核与待遇
1、被选派的学习进修人员,每学期须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学习、工作情况。每学年考核时,本人须填写《井冈山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附科研成果、学习小结以及所在学习进修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学校根据其本年度完成学习、科研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无故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者,学校将按考核不合格对待。学习进修结束或毕(结)业后,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交学习进修或毕(结)业成绩、考核鉴定和毕业证、学位证及业务档案。
2、由学校选派学习进修的人员,凡考核合格者,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住房、职务晋升和聘任均享受与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3、对学校送出去的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毕业后获得毕业证、学位证者,学校一次性给予总数为12000元的学习费用补贴;对毕业后只获得学位证者,学校一次性给予总数为8000元的学习费用补贴。此外,不再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4、对学校选派的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习结束获取博士学位后,比照享受引进博士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按照“统一成本核算,同一优惠待遇”的原则,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将本人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补贴、岗位津贴、福利、奖金和学习期间报销的培养费、差旅费、实验费、答辩费、论文打印费等进行累加算出总费用,在优惠待遇中的安家费、生活补贴、电脑补助费项目中进行核减,如有余额则发放到本人。学位津贴、科研启动经费、住房(要求在此之前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否则,原有住房必须退回)、电话费补助、办公经费、配偶安排、职务聘任等政策与引进的博士同样享受。若本人自愿不享受住房的,五年服务期内,学校按住房面积和吉安市的房租标准每月返还房租补贴。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指脱产指脱离工作岗位,全日制在进修学校学习;不脱产(在职)指不脱离工作岗位,一边如数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一边坚持在岗学习进修。
2、参加学习进修时未满分配(调入)时学校规定的服务期或前一次学习进修服务期的人员,学习进修结束后的服务期应与分配(调入)本校或前一次学习进修未满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3、若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费出国学习进修人员,一律由本人向学校提出辞职,人事关系保留在人才交流中心。待学成归国后,若愿意回校工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因岗位工作需要,在所在部门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参照本办法报考委培、定向或在职硕士或博士,但要求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一致或接近。
5、学校的外聘教师按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6、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