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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10-25 20:02:35点击次数: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费。我校收费可分为教育事业收费、科研事业收费和其他事业性收费三大类。教育事业收费包括各类学生的培训费、学费、上机费、讲义费、住宿费、各种代收费等;科研事业收费包括纵横向科研收入、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学会会费收入、学术期刊(含版面费)收入等;其他事业性收费包括房租收入、打字、复印收入、教室场地租金收入、设备租金收入、教材图书发行费收入、设备(药品)回扣收入、各种管理手续费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各种收费行为应符合现行的政策、法规,国家有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收费行为归口计财处管理。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核定和收取工作。

第五条  计财处负责全校的票据管理。计财处统一到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用于对外收费;因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在校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也由计财处统一印制,任何部门、单位不能自行购买和印制票据。计财处应建立和健全票据领购、使用、销缴、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六条  学校收费行为的主体为计财处财务人员,所有收费行为应由计财处财务人员或计财处委托的部门、单位收取。拟收费的部门、单位应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审核后,报财政、物价机构审批同意,计财处向所有委托收费的部门、单位颁发《井冈山学院校内收费委托证》,亮证收取,接受学生及其他交费人员的监督。收费委托证由学校统一印制,计财处统一发放,收费委托证不得伪造、转让与出借,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制度,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收费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兼职收费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票据的领用和送缴。

第九条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经委托收取的各种收入应全额上交计财处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各部门、单位不得“坐支”。

第三章  教育、科研、其他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十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费,学生应及时足额交清,有关部门和各系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和校外签订的各种办学协议、横向科研协议以及科研成果转让协议等,均需交一份给计财处备案,以便督促其按时交款,也有利于预测学校的收入规模。

第十二条  各类学生主管部门在新生入学前应按班级分类将各类新生录取名单(含学号)送计财处。非学历教育学生还应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开学后学生的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计财处(如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留级等)。

第十三条  凡属学生缴费应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因工作需要计财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收某些项目的收费,代收部门、单位应在计财处领取统一收据,所收费用应在5日之内上交计财处。

第十四条  学生如有学籍变动,收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执行:专升本、成人插班生按同类新生标准收取;跟读生跟读期间按所在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取得学籍后按当年同类新生标准收取;休学和留级学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按所在新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缴费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期间内一次交清,对个别家庭困难需办理缓交学杂费手续的学生,需经所在教学系同意,计财处审核,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无故拖欠学杂费者,按《井冈山学院关于学生缴纳学杂费暂行规定(试行)》文件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要严把学生毕业关,有关部门应凭计财处出具的《学费交清证明》(见附件)办理毕(结)业手续。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学生管理部门应在学生离校前一个月将各类毕业或结业生名单(含学号)送计财处,以便计财处核对毕业生名单,清理欠费。

第十七条  科研事业收费由计财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收取,也不得在校内、外借用帐号或收据收取。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收费应按照收费委托证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对象和范围进行,需要变更或终止时,收费部门、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办理收费委托证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对外收取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正式收据,校内各部门、单位之间相互有偿服务的收费,采用计财处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进行结算,并加盖“校内结算、对外无效”印章。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属违规行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向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检举揭发。

(一)收费不开收据或少开收据以及开收据不按规定复写以致同一份收据各联金额不一致的或涂改收据者;

(二)收入不按规定入帐或不按规定上交学校财务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存或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四)挪用收费收入的;

(五)未申领《收费委托证》收费的;

(六)未经学校报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七)未经学校报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八)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购买、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以及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九)二级财务机构为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代收代支经费的。

对以上违规行为,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没收违规所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为检举揭发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收费管理实行责任制,各部门、单位收费减免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核制,收费减免最终权限在学校。凡擅自减免应收款,学校将责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回欠交款,并视情况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校内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关于收据和有价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井冈山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1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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