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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产核资报废资产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10-25 20:50:54点击次数:

清产核资报废资产处理暂行办法

 

 清产核资工作已告一段落。据统计,学校各部门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共申请报废660多万元资产。其中有帐无物的资产达260多万元。为了更好的完成清产核资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提出清产核资报废资产的如下处理办法:

一、有帐有物报废资产的处理

一).对确因技术落后,自然损坏,使用期满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办理报废手续。

).教学部门的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行政部门的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的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专家鉴定,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各部门所有经学校批准报废的资产统一交由后勤管理处处理。

二、有帐无物报废资产的处理

).有帐无物的资产由现部门负责人责成原资产所属部门负责人对每件设备逐一追查,落实原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

).经追查有下落的设备要由原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向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移交手续,需报废的必须写出专项报告,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有帐有物办理报废手续。

).经追查无下落的资产,应由现部门负责人责成原资产所属部门负责人写出专项报告,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或经学校授权按以下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1两用设备(指照相机、录象机、摄象机、计算机、打印机、U盘、移动硬盘、VCDDVD、彩电、空调等)无论金额大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报废。

2、非两用设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价在500元以下(含500元),使用年限3年以上(含3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废。

(2)单价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使用年限5年以上(含5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废。

(3)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使用年限5年以上(含5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报废。

).未经学校批准报废而下落不明的仪器设备由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人赔偿。赔偿标准为从购置日期起计算,十年为基本使用年限,以每年从购置金额递减10%后为赔偿金额,但最低不少于10%。无法落实资产的使用人,由原部门负责人赔偿,赔偿标准为上述标准的50%,剩下的50%由现部门进行赔偿(在部门经费中扣除赔偿金额)

三、请各部门在430日前上述工作要求

四、此办法只针对本次清产核资中的报废设备。今后办理报废手续参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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