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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7-10-26 17:43:34点击次数:

《关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的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井冈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就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和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地缴纳学杂费。

第二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学生缴纳学杂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学生学杂费的缴纳项目、范围、标准由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报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缴费项目、扩大缴费范围、提高缴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缴费用。

第四条  学生缴纳学杂费按学年进行,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集中缴费。

第五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因转专业、专升本、试读、留级、休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学生缴纳学杂费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每年715日前和新生开学报到两周前将老生、新生的住宿安排情况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此按实收取学生住宿费。

第七条  已界定为贫、特困且一时难以交清学费的学生,可按《井冈山学院学生申请缓交部分学杂费的暂行办法》申请办理部分学杂费缓交手续。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向各学院和相关部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学生实际欠缴学杂费在学校批准的缓交额度及缓交期限内准予注册。逾期无故拖欠学杂费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不予注册;

2、停发生活补贴,取消奖学金、困难补助金等;

3、毕业前仍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推荐表、协议书、报到证、毕业证及学生档案。

对无故拖欠学杂费或超过缓交期限的学生未作以上处理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应积极组织、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学校下拨各学院(不含继续教育学院)的业务经费实行与本学院的学生学杂费缴纳率挂钩,具体办法是:

1、按各学院本、专科实际在校生数生均115/人核定部门业务经费,即:上年12月末学生人数×115/×学杂费缴纳率系数。

2学生学杂费缴纳率系数计算表

学杂费缴(S)

学杂费缴率系数

S<80%

按实际学杂费缴率计算

80%S85%

0.9

85%S90%

0.95

90%S95%

1

S95%

1.05

 

注:(1)学杂费缴=某学院某学年度学生实际缴费数/某学院某学年度学生应缴费数;

2)统计各学院学生缴费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末。

第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51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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