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的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井冈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就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和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地缴纳学杂费。
第二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学生缴纳学杂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学生学杂费的缴纳项目、范围、标准由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报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缴费项目、扩大缴费范围、提高缴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缴费用。
第四条 学生缴纳学杂费按学年进行,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集中缴费。
第五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因转专业、专升本、试读、留级、休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学生缴纳学杂费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15日前和新生开学报到两周前将老生、新生的住宿安排情况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此按实收取学生住宿费。
第七条 已界定为贫、特困且一时难以交清学费的学生,可按《井冈山学院学生申请缓交部分学杂费的暂行办法》申请办理部分学杂费缓交手续。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向各学院和相关部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学生实际欠缴学杂费在学校批准的缓交额度及缓交期限内准予注册。逾期无故拖欠学杂费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不予注册;
2、停发生活补贴,取消奖学金、困难补助金等;
3、毕业前仍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推荐表、协议书、报到证、毕业证及学生档案。
对无故拖欠学杂费或超过缓交期限的学生未作以上处理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应积极组织、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学校下拨各学院(不含继续教育学院)的业务经费实行与本学院的学生学杂费缴纳率挂钩,具体办法是:
1、按各学院本、专科实际在校生数生均115元/人核定部门业务经费,即:上年12月末学生人数×115元/人×学杂费缴纳率系数。
2、学生学杂费缴纳率系数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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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杂费缴纳率(S) |
学杂费缴纳率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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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0% |
按实际学杂费缴纳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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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S<85%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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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S<90%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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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S<9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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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5% |
1.05 |
注:(1)学杂费缴纳率=某学院某学年度学生实际缴费数/某学院某学年度学生应缴费数;
(2)统计各学院学生缴费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末。
第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