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请缓交部分学杂费的暂行办法
为帮助贫、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生申请缓交部分学杂费的工作程序,依据以人为本,合理控制的审批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缓交部分学杂费:
1、贫、特困学生。
2、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条 缓交额度与时限:贫困学生申请缓交学费的金额控制在当年学费标准的一半以内,特困学生视具体情况而定;缓交期限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报到之日缴清。
第三条 缓交人数的比例:以院(系)为单位,院(系)领导签署同意学生缓交部分学杂费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四条 办理缓交手续时限:
1、新生办理缓交手续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2、老生办理缓交手续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办理申请缓交部分学杂费审批程序: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新生还须持户口所在地政府开具的家庭贫困、特困证明),报所在班的辅导员或班主任;
2、院(系)审核。新生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实其入学纸质档案材料内容是否与其家庭贫困、特困证明材料和申请内容相符,核实后由申请人填写缓交单,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系)分管领导审核;老生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按照条件组织班级学生评定后报院(系)分管领导审核。
3、各院(系)以班为单位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二周将审核同意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名单送计财处,由计财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计财处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将审批同意的缓交名单返回给各院(系)。
第六条 经学校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取消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缓交学杂费资格。
1、弄虚作假者;
2、家长提供的学杂费挪作他用致使不能如期缴纳学杂费者;
3、有能力支付而拒不缴纳学杂费者。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