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校内外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校内各部门、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监督,制止违法活动,根据国家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类收款收据、有价票据是财务会计收支的合法凭证,是财会人员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实行各类收款收据、有价票据等的统一管理,是明确经济责任,保护各部门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等违法活动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 计财处负责全校收据和内部票据的管理。计财处负责统一到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用于对外收费;校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由计财处统一印制。校内各部门、单位需要使用票据必须按规定到计财处领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购买和印制票据。计财处建立和健全票据的领购、使用、销缴和保管制度。
第四条 在学校实行“一卡通”之前,校内各部门、单位如因经济活动特殊需要使用有价票据,应报经计财处批准,向计财处提交样票,由计财处监制、发售、稽查、管理(如舞票、罚款票等)。
第五条 使用各类收款收据、有价票据的校内各部门、单位,应凭《井冈山学院校内收费委托证》领用各类收款收据。凡采用电脑刷卡收费,应统一在计财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六条 填写收款收据应按顺号将各联一次复写,字迹应清楚,并加盖单位和个人印章,不准任意涂改、跳号、挖补、撕毁。如发生写错时,应在票面上加盖“作废”,一式三联原票保存,以备检查。收据如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计财处,并说明原因,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计财处所领用的各类收款收据,用完后应及时到计财处核销,否则,前不清后不借。未用完的各类票据也要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计财处核销。
第八条 使用各类收款收据、有价票据的部门、单位,如发生机构调整和有关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向计财处办理票据缴、销、清、结算手续或移交手续,不得私自处理、销毁未用完的票据。
第九条 使用票据的部门、单位,不得将自己所用的票据出借、转售、抵押、不得代开、倒卖、伪造票据或用票据进行投机违法活动。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只能使用校内收款收据,结算时需盖“校内结算、对外无效”的印章,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凡因临时会议等需用各类收款收据的部门、单位,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所使用的各类收款收据,应加盖学校计财处财务专用章和使用部门章,并按规定向学校缴纳3%-5%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如果与其他单位合作办学、科研、服务等,我校为甲方时,应在计财处领用所需收款收据。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外套用发票、收据等,否则,属违纪行为,所收款项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的各种收费,必须向交款人出具有效的收款票据,交款人有权向收款人索要。对于不出具有效票据者,交款单位和个人可拒绝交款。
第十四条 实行独立核算,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校内经营实体,直接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