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下管理称“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党费收缴

1、    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及缴费比例,按中组部规定及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执行。

2、    各基层党支部每季度末将党员所交党费全额上交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

3、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季度末将党员实交党费的80%上交校党委组织部。

4、    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将党员实交党费的60%上缴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

1、    党费由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在银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2、   党员所交党费的40%留校管理使用,其中20%由组织部统一掌握使用;20%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留用。

3、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三、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    基层党委(党总支)留用的党费,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统一掌握,集体决定开支项目,不得个人说了算。开支须有正式发票经主管书记和经办人签字后报账,不得超支使用,年度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4、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闭
 

 

井冈山大学 版权所有   中国.江西.吉安, 343009, 0796-8103282   赣ICP备05001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