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下管理称“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党费收缴
1、 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及缴费比例,按中组部规定及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执行。
2、 各基层党支部每季度末将党员所交党费全额上交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
3、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季度末将党员实交党费的80%上交校党委组织部。
4、 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将党员实交党费的60%上缴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
1、 党费由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在银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2、 党员所交党费的40%留校管理使用,其中20%由组织部统一掌握使用;20%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留用。
3、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三、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留用的党费,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统一掌握,集体决定开支项目,不得个人说了算。开支须有正式发票经主管书记和经办人签字后报账,不得超支使用,年度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4、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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